附件一
以下中文文本不是欧盟委员会官方译文,仅供讨论使用。如有疑义,请查原始文本。
欧盟委员会决议
2005年10月13日
为适应技术进步要求,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制定的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2002/95/EC 指令附录做如下修改
(文件编号:C(2005) 3754)
(文件文本抄送欧洲环境局)
(2005/717/EC)
欧盟委员会,
依照欧共体成立条约,以及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03 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 2002/95/EC 指令([1]),以及第 5(1)(b) 条款的规定,
鉴于:
(1) 根据 2002/95/EC 指令规定,欧盟委员会应对依照指令第 4(1) 条款规定被禁用的某些有害物质进行检测。
(2) 某些含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 (PBB) 或多溴二苯醚 (PBDE) 的材料和元件应免于禁用,因为去除或替代这些特定材料和元件内有害物质的材料或替代品尚无法应用。
(3) 根据 1993年3月23日发布的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条例 (EEC) 第 793/93 号关于评估和控制现有物质风险的规定 ([2]),对于十溴二苯醚的风险评估已经得出结论:当前无需采取进一步措施降低实际应用物质对消费者造成的风险,但需进行进一步风险研究。根据 2002/95/EC 指令第 4(1) 条款规定,十溴二苯醚可在得到进一步通知之前予以豁免。如有新的证据得出不同的风险评估结论,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查和修改此决定。与此同时,有关行业正自发执行降低有害物质排放的计划。
(4) 考虑到在电子电器设备中必须使用这些物质,针对某些特定材料或元件的豁免应限于一定范围,以逐步淘汰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的有害物质。
(5) 依照 2002/95/EC 指令第 5(1)(c) 条款规定,列入指令附录中的豁免内容,均应至少每四年进行一次评估;新增项目四年之后进行评估。从科技的角度看,当通过修改设计能够去除这类物质或采用替代物是可行的,且替代物不需要使用4(1)条款所列物质时,可考虑将这些电气电子设备中的材料和元件从豁免附录中删除。采用替代物的前提是,替代物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全的不利影响要少于其给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全带来的益处。本决定提出的对每项免禁物质的评审,将于 2010 年之前完成。
(6) 依照 2002/95/EC指令第 5(2) 条款的规定,欧盟委员会详细咨询了电子电器设备制造商、回收商、处理商、环保组织、以及员工和消费者协会,并将反馈提交给了依照1975 年7月15日欧共体委员会75/442/EEC指令第18条成立的处理废弃物事务的委员会 ([3])
(7) 欧盟委员会将这一决议中提出的措施,于2005年4月19日提请依照 75/442/EEC 指令第 18 条成立的处理废弃物事务的委员会进行表决。但这些措施并未取得规定的有效多数支持。鉴于此,依照 75/442/EEC 指令第 18 条规定的程序,一项需欧盟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案于2005年6月6日被提交给欧盟理事会。由于在2002/95/EC指令第7(2)条款规定的有效期内,欧盟理事会未依照1999年6月28日欧盟理事会决议通过的关于授予欧盟委员会执行权力的规定([4])的1999/468/EC 第 5(6) 条款,对是否采取建议的措施做出同意或反对的表示,因此此类措施可以被欧盟委员会采用。
同意采取这一决议:
专用条款
2002/95/EC 指令附录依照本决议附录进行修改。
这一决议被交给成员国。
杰夫实业 销售部
许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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